工作生活中有趣的事情
离婚后,子女的课外培训费还应当支付吗?
离婚后,子女的课外培训费还应当支付吗?

离婚后,子女的课外培训费还应当支付吗?

抚养费是一项综合费用,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则上,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生活中,教育费的支出因每个家庭对子女的期待以及培养方式不同,费用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如就学费而言,公立学校的费用与私立学校的费用差别巨大,更不提涉及各类兴趣班、培训班、夏令营等项目时的费用。因此,作为直接影响子女生活水平,及夫妻各自生活水平的事项,抚养费的给付也属于家庭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因此,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标准及期限长短由双方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抚养费的标准及支付期限按夫妻双方之约定执行,法院原则上不予干涉。

一、有约定按约定

对于较大额的子女课外培训费而言,法院在审查时,如若父母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方式等存在明确约定,协议真实有效,则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即便双方约定抚养费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也不应予以推翻。

二、无约定看现状

对于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支出而言,在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对子女已经参加的培训课程所产生的费用分担问题,不能只看抚养人之间有无约定,还应按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进行老师,即还应考虑到保障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的连贯性,因此,对于已报的培训课程,虽超标准,但法院通常也会予以支持。

三、是否协商一致

对超出既有范围的培训内容即新增的培训部分,实际抚养方应将其拟为子女报名的培训内容向不实际抚养子女方进行告知,并与对方进行协商。如双方就新增培训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则该新增培训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反之,如若双方对新增部分培训费用无法协商一致,则该新增部分培训费用应视为实际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无法向不实际抚养子女一方主张由其分担。

四、抚养人实际负担能力的审查标准

对一方以暂无收入导致实际负担能力发生变化,主张不支付或少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其履行能力进行严格评估:其一是收入水平,其二是财产状况。实践中,确实可能因各种因素(如因工作变动等),导致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存在收入水平呈波动状态,但合理范围内的波动不应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产生影响。

事实上,有无负担能力也不应仅目前收入情况这一个维度进行考量,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而非机械地以当前的收入情况作为确定抚养费的标准。即在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目前虽无工作收入,也还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以及其个人资产情况综合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