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际关系中,分手费的概念尽管不是普遍现象,但在一些情况下却成为了双方解除情感纠葛的一种方式。分手费通常是指在非婚姻关系结束时,一方为了补偿另一方在感情投入上的损失而支付的一种费用。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的性质认定并不明确,因为它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分割,也不完全等同于任何形式的法定赔偿。本文将根据案例来探讨分手费的法律性质,以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
案例:秦某与张某系同学关系。2019年1月31日,秦某向张某账户支付款项总额8万元,双方对此行为无异议。但秦某认为该笔8万元款项系其向张某出借的借款,而张某则主为该8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因为其与秦某存在婚外恋关系,分手后秦某为了补偿给张某造成的心灵伤害,自愿给付的补偿款。后双方因该笔8万元款项产生争议,秦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承认其收到秦某8万元款项,但收款原因系因其与秦某有婚外情,秦某为了弥补给张某造成的心灵伤害而自愿给付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张某取得的8万元款项致使秦某因此而受到损失,张某取得该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返还秦某8万元的义务。
(2019)吉07民终1171号
从以上案例可知,法院对于因分手而产生的分手费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进行认定的,即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取得不当利益,支付分手费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指的是一方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从另一方处取得利益,而后者因此遭受损失。在分手费的案件中,如果支付没有基于任何法律或合同义务,那么这种支付可能被视为不当得利,因此,支付方有权要求收款方返还这部分款项。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需要详细审查支付分手费的具体情况,包括支付的背景、双方的关系性质、以及支付和接收款项的具体情况。如果法院确定分手费的支付确实属于不当得利,那么收款方可能被要求返还款项。这种返还旨在恢复双方在经济上的原始状态,避免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不公平。然而,这一过程并非总是直截了当。法院在做出判断时,可能还会考虑到实际支付的动机、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支付是否对双方产生了实际的影响。例如,如果支付方出于自愿,并且认为支付是对双方关系的一种道德补偿,法院可能会考虑到这些因素在判决中的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