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情感的结合,也涉及到经济利益的共享与分割。特别是当婚姻走到尽头时,如何公平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成为了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本文以一起实际的法律案例为背景,探讨在夫妻离婚时,一方从用人单位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的问题。
案例: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曾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争议,在双方离婚后,法院就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判决,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以及支付拖欠的安家费。原告认为,该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属于被告方的收益部分,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予以分割。
而被告却认为用人单位因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而向自己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应为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再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离婚时并没有由法院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补偿金并非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确定,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是现存的确定的财产,否则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劳动关系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解除劳动关系所获得的补偿金亦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后,婚姻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补偿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用人单位获得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拖欠的安家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主要是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以及其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的角度进行老师。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从这个角度看,经济补偿金不仅仅关系到个人,也关系到该劳动者所在的家庭生活保障。
从婚姻关系的本质来看,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结合,也是经济共同体的形成,因此法律规定,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无论其性质如何,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以上案件中法院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对于劳动者而言,不仅仅是其个人的生活保障,也是家庭的生活保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人身具有可分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对应时段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婚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时,需要全面考虑财产的性质、产生的背景以及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同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