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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保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保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保单分割

在夫妻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最复杂也是最具争议的环节之一。其中,保险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其分割方式与原则也备受关注。本文旨在探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一个特殊情况——保单分割的情形。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人为夫妻一方购买的保单

当保单是由第三方为夫妻一方购买,并且存在《单方保费赠与协议》,明确指出保单仅赠与夫或妻一方时,该保单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保单的性质更接近于个人受赠财产,而非夫妻间的共同财产。重要的是,这种认定需要协议的明确说明赠与一方,否则,将认定该保单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属于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二、一方婚前购买的保单,婚后持续交保费

婚前购买的保单,如果婚后继续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则保单的现金价值中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元素。这部分共同财产的比例,根据实际缴纳的保费来确定,在离婚时应当进行相应的分割。这种情况下,保单分割既考虑了保单的个人属性,也考虑了婚姻期间共同财产的贡献,体现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三、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保单

当使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保单时,无论保单登记在谁的名下,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有如下两种处理方式:1、退保并分割保单现金价值,但此种情况可能存在保费金额高于现金价值的情况,此种方案会产生损失。2、继续投保,由投保一方向对方补偿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后续可能需要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投保人,后续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办理),这种处理方式旨在确保双方的经济利益得到公平处理,同时考虑到保单可能带来的长期利益。

四、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买的保单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为子女购买的保单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实践中有不同的解决方案,有些法院从保单的出资性质角度来考量,因该保单来源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对于保单的分割,不管保单的受益人是谁,都认定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予以分割。而也有法院根据保单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因该保单的受益人为子女,对于夫妻双方为子女购买保险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因此,该份保单可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该保单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当然,对于实践中,一方为了让另一方少分财产,而在离婚前突击购买保费巨大的保单,即便此时受益人为子女,则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分割。

五、婚后获得的一方身故保险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而获得的身故保险金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时行认定:

1、如保单明确指定夫或妻一方作为身故受益人,则其所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就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如保单未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则身故受益人应为法定承继人,即夫或妻一方为身故保险金的法定继承人,则该财产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3、如保单没有受益人,也没有选择法定继承人,则身故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此时,夫或妻一方继承的身故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