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情侣选择在婚前共同同居,并在此期间共同购置房产。这种形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方的共同生活承诺,但当关系破裂时,如何处理共同购买的房产成为了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同居期间共同购房后分手情况下的房产处理方法,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导和实践建议。
案例:朱某与史某系恋爱关系,在2009年6月,朱某个人购买了位于宜兴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及一个车库,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均显示购买日期为2009年6月,随后房产于6月16日正式登记在朱某名下,归属为个人独有。同年11月,朱某使用史某提供的30万元提前还清了部分房贷,对于这笔款项,史某声称这是其为共同购房付出的一部分,而朱某则认为这是史某在追求其过程中,自愿赠予的还贷款项。通过审查朱某的还贷记录发现,从2010年4月至2019年9月,共有61项业务记录,其中42次记录显示为史某签名,3次为史某父亲签名,16次为朱某本人签名。因房产归属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史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有共同购房的合意,尽管史某和其家人曾多次为房贷进行还款,且史某一家长期居住于该房屋,但这并不足以证明他们有共同购置房产的共识。加之,双方未曾办理婚姻登记或对房产所有权登记进行更改,法院因此无法支持史某关于共同购置房屋的主张。至于史某支付的30万元以及房屋贷款,史某可另案主张,故法院对史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共有关系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在共有关系中,所有权共享者称为共有人,而共有的财产则称为共有物或共有财产。共有的形成通常基于两种原因:一种是身份关系,如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或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共有;另一种是财产关系,即当事人基于共同的意图和目的而形成的共有关系,例如多人共同出资购买财产时对该财产的共有。这两种情况都强调了共有产生的条件,包括共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共有财产的来源和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明确指出,两个以上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共有不动产或动产。因此,如果能够证明同居期间的房产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那么双方均为该房产的共有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案件的重点在于,判断争议财产是否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即是否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共同出资购买该某资产的合意以及共同出资行为。
在同居关系中产生的财产,若为双方共同收入或购买,则应视作共有财产。除非一方能够证明某项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否则该财产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此外,同居期间,一方主动向另一方赠送的物品,应按照赠与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二、妥善保存出资的证据材料
处理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时,首要任务是准确地证明双方对房产的出资情况。这包括银行转账记录、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等,任何能够证明一方或双方经济贡献的有效文件都极为重要。这些证据将直接影响到房产分割的比例和方式,因此,需要妥善保存好。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应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其出资比例更高,那么在分割时,该方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财产权益。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同居关系的非正式性,很多时候出资比例难以准确计算,此时可通过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双方的权益。若无法协商,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证明、房产的实际价值、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对双方应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产的分割是一个复杂但可解的问题。通过合理的出资证明、友好的协商以及适时的法律干预,大多数情况下都能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重要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解决,都应当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对方的合理诉求,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