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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吗?
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吗?

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吗?

在婚姻关系中,诚实与信任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基石。然而,当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时,这种信任的基础便遭到了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下,另一方是否有权撤销婚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案例: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自2016年相识恋爱,经过两年的交往,于2018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在同年12月7日完成了结婚登记。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均为再婚,并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高某被发现自2015年起就患有轻度抑郁症,且此病情一直持续到结婚时仍未向王某如实告知。2020年,高某提出离婚,但法院最终未准许。王某随后以高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撇销婚姻。一方主张撤销婚姻,需要同时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发病、该病属于重大狀病、婚前未能如实告知等事实。本案中,高某婚前患有抑郁症,王某认为高某对其进行了隐瞒,但诉讼中,王某并无证据证明高某对其隐瞒病悄的事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王某仅能证明高某自2015年起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后因流产转为中度抑郁症,但因高某的疾病并米达到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故对王某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不予支持。

一、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

对于什么是“重大疾病”,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列举,而是给司法留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婚姻可撤销事由中“重大疾病”这个要件时,通常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对缔结婚姻男女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严格标准进行把握。如果一方所患疾病不足以对另一方当事人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影响,或不足以对双方婚后生活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的,就不应认定为重大疾病。

二、患病方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强调了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应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这一义务的设立旨在保护婚姻双方的知情权,确保婚姻关系的自愿和平等基础。只有在双方充分了解对方健康状况的基础上,所建立的婚姻关系才能更加稳固和健康。

具体到告知义务的时间节点,婚姻登记,作为法定程序,必须通过国家婚姻登记机构的审批,并领取结婚证,这是结婚的唯一法定途径,因此,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双方都有责任相互告知任何重大疾病情况。从主观意愿角度看,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故意隐瞒,这种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告知的内容不仅涉及疾病本身,还包括疾病的发展阶段和是否可治愈等信息,确保双方在完全了解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是否撤销因隐瞒重大疾病而建立的婚姻,需要综合考虑疾病的性质、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在上述案例中,由于高某的疾病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且王某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高某存在隐瞒行为,故法院不予支持撤销婚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