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生活中有趣的事情
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怎么办?
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怎么办?

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怎么办?

离婚本身是一个情感上和法律上复杂的过程,它不仅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问题,还可能牵扯到人格权的保护。在离婚后,如果发现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前配偶的侵害,如配偶权、名誉权受损、隐私权被侵犯等,应当如何应对呢?

案例:徐某、王某二人于2011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1日生育一女,2017年9月27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拥有的小型轿车,产权登记在女方(王某)名下,离婚后,车辆归女方所有,女方无须补偿男方。由于双方婚后即分居,财产、债务均归各自所有。双方离婚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及财产补偿。双方自愿离婚,互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补偿。徐某向审理法院提交转账记录,证明其在4S店刷卡购车,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证明王某于2018年5月6日与他人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孕周为38周,可以推定王某在与徐某离婚之前已怀孕。徐某认为,在离婚前的分居阶段,王某与他人怀孕、产子,侵犯了徐某的配偶权和人格权益,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徐某可以撤销赠与,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王某返还其个人购买的小轿车。

法院认为徐某主张于2018年9月27日知道王某婚内受孕婚外生了的事实,王某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翮,故对徐某的主张予以采信。双方协议离婚时,徐某对王某婚内与他人怀孕并于离婚后生育子女的事实并不知情。徐某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表示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这并不影响徐某基于人格利益受侵犯而向王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确定车辆系双方共同拥有,对于车辆的归属作出了约定,对于该车辆的约定应视为双方对财产处理的特别条款。车辆取得的时间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故不能仅以转账记录作为认定车辆杈属的依据,且关于车辆归王某所有的约定并未造成双方权利明显尖衡,徐某土张撤销赠与并返还车辆,于法无据。据此判决王某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一、婚姻关系也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法院请求离婚的,可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该过错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

二、婚姻法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对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婚姻家庭不仅受到国家的保护,而且婚姻自由被视为婚姻制度的基石之一。这种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章特别强调了婚姻中的责任与义务,并明确规定,对于在婚姻中未有过错的一方,法律应当提供充分的保护。法律旨在尊重个人情感的自由选择,同时也负有对因婚姻义务违反造成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的责任。换句话说,违背婚姻义务的过错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既是对婚姻中道德和公平正义要求的维护,也是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体现。

三、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方面。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指的是因过错方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则关注的是因过错方的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精神创伤,包括精神痛苦等非物质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