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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赠与给第三者,是否应返还?
婚内财产赠与给第三者,是否应返还?

婚内财产赠与给第三者,是否应返还?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特别是当婚内一方将财产赠与给第三者时,是否应该返还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本文将对婚内财产赠与给第三者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展开探讨,并从权益分析和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解析。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权使用,但对于使用的场景则有严格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之间具有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因此,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夫或妻一方便有权决定,而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需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如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则被视为无权处分。

同时,未经财产共有人即配偶的同意,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也严重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如夫或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该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行为,另一方有权向该第三人主张撤销赠与,追回该赠与款项或财产。

王女士与陈某于2013 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刘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此期间多次向刘某转账赠与钱款,其中包括“5200”、“1314”元等特殊意义转账,最高数额20000元,总额共计十余万元。王女士认为,陈某未经自己允许擅自向刘某转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张某应退还所有转账款项,于是将两人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被告陈某在婚内与被告刘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被告陈某向被告刘某支付的钱款系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损害了原告作为配偶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被告陈某赠与刘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被告张某依法返还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