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生活中有趣的事情
离婚协议中,关于变更子女姓名的约定有效吗?
离婚协议中,关于变更子女姓名的约定有效吗?

离婚协议中,关于变更子女姓名的约定有效吗?

离婚过程中,配偶之间会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在这个过程中,子女的姓氏问题有时也会成为双方协商的内容。本文拟通过案例,探讨在离婚协议中关于约定变更子女姓氏的约定的效力问题。

案例回顾:女方魏某和男方郑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郑小乙归魏某抚养,并明确若魏某需变更郑小乙的姓氏,郑某需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后因郑某拒绝配合变更姓氏,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履行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然而,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变更应由父母协商一致决定,考虑到子女的人身权益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原则,父母双方在未成年子女的姓氏问题上享有同等权利。本案中,虽有离婚协议的约定,但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变更应更加审慎,需要双方真正达成一致。

本案中的关键点在于,尽管魏某和郑某在离婚协议中就子女的姓氏变更达成了书面约定,但同时,对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约定,属于具有人身属性的约定,且该内容还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不能单纯依照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认定一方已同意对方变更婚生子女姓名的要求,从而产生配合履行的义务。

由此可见,尽管离婚协议中可以包含关于子女姓氏变更的约定,但这种约定的有效执行仍需符合法律规定和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原则。在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问题上,法律倾向于保障子女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强调父母双方应共同参与决策,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

本案例强调了在处理离婚中的子女姓名变更问题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尊重未成年人的权益。父母双方应基于子女的最佳利益,共同协商一致,才能为子女提供一个稳定和健康的成长环境。另外,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讲,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亦明确: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综上,就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的问题而言,最稳妥的办法无疑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关于变更子女姓名的申请文件,尽快办理姓名变更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