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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保意外伤害险,出险后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要赔
网络投保意外伤害险,出险后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要赔

网络投保意外伤害险,出险后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要赔

案例:2021年1月,张某子女为其投保了一份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为300元,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保障计划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累计限额50万元,每次限额50万元)。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张某因驾驶无证机动车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被保险人张某当场死亡,后交警作出《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忽视交通安全,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需承担主要责任。上述事故发生后,张某的法院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根据《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以加黑加粗字体显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而拒赔,双方因保险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约定是否生效。

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因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而免责条款主要是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保队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于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规定如下,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从形式上,表现为通过对免责条款的特殊处理如对字体加大、加黑、加粗、标示等,用于提示投保人,或是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示投保人,均可视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但鉴于目前大多保险均为在线投保,所以在投保时,保险公司需要通过其投保程序设置提示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

本案中,被保险人因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但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